对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?
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四章“融资租赁合同”中规定:
- 小资金启动大项目
- 客户只需准备租赁保证金等首付部分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,即可实现对先进适用的各种设备的早期占有和使用,从而提高客户的市场竞争能力;
- 新方式改善现金流
- 客户可以根据资金的整体安排计划,合理选择租赁期间(2-5年),只需每期(每月或每3个月或每半年)定额支付租金,就可以腾出更多的流动资金用于房屋建设或福利支出等方面的开支,从而大大改善客户在现金流方面的压力;
- 新途径保留旧额度
- 客户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新采购设备或者通过回租赁筹措流动资金时,无需动用客户在银行的已有信用额度,相当于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,且无需繁杂的申请手续,便可轻松实现;